金門區漁會甲類會員資格審查作業要點

第一條:本要點依據行政院農委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農授漁字第0九二一三二一八四五號()訂定「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」規定辦理外並依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另訂定本作業要點:

第二條:甲類會員:

一、遠洋、近海漁民:依規定每年應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者,其證明文件以持有漁船船員手冊及港檢單位簽證之出入海報關簿、出港單及可資證明文件者。

二、沿岸漁民:依規定每年應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者,其證明文件以持有漁船船員手冊及港檢單位簽證之出、入海報關簿及可資證明出海文件者。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,應提出超出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(附件一)併同村、里長(附件二)或漁民小組長(附件三)出具之證明。但其漁業勞動所得證明得由漁會出具之,並收取工本費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之,魚貨交易資料以市場交易證明為憑。

三、淺海(含沿海)養殖漁民:依規定每年應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者,其證明文件與沿岸漁民同。

四、魚塭養殖漁民:依規定每年應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者,提出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,及超出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(附件一)併同村、里長(附件二)出具之證明。但其漁業勞動所得證明得由漁會出具之,並收取工本費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之,魚貨交易資料以市場交易證明為憑。

五、湖泊、河沼漁民:依規定每年應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者,提出超出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,及村、里長(附件二)或漁民小組長(附件三)出具之證明。但其漁業勞動所得證明得由漁會出具之,並收取工本費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之,魚貨交易資料以市場交易證明為憑。

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,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者,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。

第三條:漁會每年應辦理會員會籍總清查一次,查核甲類會員之資格,如未符合上列規定者註銷其會員資格。

第四條:實際從事漁業勞動時間之證明文件,得於入會後六個月內補送(適用國外基地遠洋漁船船員),如屆期未補送者,撤銷其會員資格。若第二次重新申請入會時,應檢具從事漁業勞動三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。

第五條:本要點提理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